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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实务|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几个实操问题

2026-07-20

引言

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是公司实务中的高频场景。但许多股东误以为股权一转了之,后续出资义务便与自己再无关系。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不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项可能长期伴随转让人的潜在风险。

与此同时,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能否通过转让实现融资?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按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可以一概而论。当公司中既有实缴股权又有未实缴股权时,定价逻辑更为复杂,稍有不慎便可能在税务申报、利益分配上产生争议。

本文围绕上述三个实操问题展开,旨在为股东、投资人及律师同行提供可供参考的分析路径。全文约2200字,阅读需6-8分钟。

阅读本文,你可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转让人如何控制未实缴出资股权转出后的风险?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

未实缴出资股权如何通过转让融资?

未实缴出资(也称出资未到位)股权与实缴出资的股权,在转让后的风险上、价格确定上以及融资操作上有明显的不同。

一、转让人如何控制未实缴出资股权转出后的风险?

1.《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使股权转让不再是一转了之,而是隐含着风险。

该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即使已经转让,如果出资未到位,转让人仍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和责任。

一般说来,出资到位与否,其主要的风险还是在公司负有债务的时候。如果股权不转让,由自己经营或控制公司,债务风险相应掌控在自己手中;但如果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掌控公司,其债务风险已完全脱离转让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心怀恶意,受让人无节制举债,其透支的不只是受让人的信用,实际上也是透支转让人的信用。

2. 控制风险的思路和方法

实践是复杂的,没有标准答案,我们只能提供风险控制的思路和方法。

2.1 一劳永逸的方法:修改《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需要修改的理由很简单,权责不对应、不匹配;我的股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瑕疵,转让以后我已无任何利益,我也没有任何掌控手段,但我还是要提心吊胆,随时准备着风险的到来。

2.2 尽量不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 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对转让人来说,收益和风险不匹配,风险不可控,何必要转让呢?实在没有用,不如注销公司或减资。

2.3 实在要转让,要考察受让人的自身状况。 要考察受让人的信用和资信、发展思路,甚至人品。明显有不良动机的,给的价再高,也不要考虑。

2.4 实在要转让,要监督着受让人实缴出资。 先由受让人出资,然后再过户,可以督促受让人出资。这个方案要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比较合理可行的方案,是在转让协议里写清楚受让人将出资到位的时间,并约定违约解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2.5 未实缴出资股权可以对外转让融资,详见本文之三相关阐述。

二、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

未实缴出资股权与实缴出资的股权,差别只在于是否已实缴出资。因此,股权价格的确定依据应该是一致。但如果一个公司同时存在实缴出资股权和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话,其价格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由于股转涉及税务申报,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格确定不可不慎。

1. 公司全部股权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不考虑其他因素,股权的价格一般是净资产乘以股权占比;既然所有股权都未实缴到位,那么每股对应的净资产是一样的。那么,股权转让价格就是公司净资产乘以股权占比。

2. 部分股权未实缴出资,部分股权已实缴出资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的是已实缴出资股权。如果继续按上述计算方法,从转让方来说,他的实缴出资被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被平摊给了所有股权份额。一方面,公司即使没有亏损,他的股权转让价格会远远低于其实缴出资额,他的转让就是亏得,另一方面,他如果还有未转让的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以后还要按原值出资到位,这样,受让人取得公司的股权比转让人的成本反而要低,甚至低很多。

第二种情况,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的是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如果按上述1的股权价格计算方法,由于净资产包含了已实缴出资,那么,从受让方来说,他受让的股权包含了已实缴出资的金额,而他受让股权之后,他还负有出资到位的义务。最终,他取得公司股权的对价,除了自己受让的股权部分外,还包含了他人股权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当公司既有已实缴出资的股权,又有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如果转让已实缴出资的股权,股权价格的确定的计算公式为:公司净资产减去已实缴出资,再乘以拟转让的股权占比,再加拟转让股权对应的已实缴出资。如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股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公司净资产减去已实缴出资,再乘以拟受让的股权占比。

三、未实缴出资股权如何通过转让融资?

很多创投企业,先注册公司,但并未实缴出资,该部分股权留待以后对外转让融资。

1. 股权转让融资与增资扩股融资

如果注册资金数额不大,资金能够完成实缴,优先选择还是走增资扩股的路子;如果公司估值较高,股权溢价较大,投资方的第一选择是增资扩股。因为,如果是股权转让,投资方需要向股东支付对价,而这个对价是支付股东个人,而不是进入公司。这与投资方对资金的投资效益最大化相悖。

如果注册资金数额巨大,自己难以实现实缴,对创始股东来说,走转让融资的途径是最好的选择;当然,可以先减资,再增资扩股。

2. 未实缴出资股权对外转让融资如何操作?

未实缴出资股权零价转让,同时约定投资方向公司实缴出资,并按公司估值投入相应股权的溢价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应该指出,在股权转让税务申报前置的规定出台后,零价转让的方式必须考虑税务问题,即必须满足税务申报和纳税的要求。可以这样说,该规定出台后,以未实缴出资股权对外转让融资,从成本和效率上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结语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表面上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实则牵涉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保护、税务合规等多重维度。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将出资风险从受让人延伸至转让人,意味着“一转让了之”的时代已经过去。对转让人而言,事前审查受让人的资信、事中监督出资到位、协议中预设违约责任条款,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控制风险的基本动作。对受让人而言,亦需审慎评估受让价格中是否隐含了额外的出资义务,避免以公允对价取得“打折权利”。

实务中,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交易场景多样,涉及的具体案情亦各有不同,上述分析思路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仍建议结合具体交易背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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