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案例|我所方培栋、朱春玉律师成功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控告
2026-08-04
一、案情概述
近期,某贸易公司因员工侵害公司权益事项,委托我所方培栋、朱春玉律师介入处理。
经了解,该公司一名在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公司申请“产品企划出库”——即将公司产品作为样品、试用品或赠品提供给客户。然而,该员工并未全部如实按照申请所述用途处理公司产品,反而将部分产品私自占有后对外售卖,所得款项归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该员工还利用公司与物流商的合作关系,将私自售卖的产品通过合作物流商快递发出,相关快递费用违规计入公司物流账单。通过上述方式,该员工不仅侵占了公司产品,还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物流成本转嫁给公司,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行为性质恶劣。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方培栋、朱春玉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经梳理案件事实,该员工的相关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我所律师遂协助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在刑事控告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协助公司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企划出库申请记录、产品实际流向证明、物流费用账单、员工私自售卖产品的相关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主动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助厘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确保控告材料的规范性与完整性。
日前,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已正式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下一步,我所律师将继续协助公司做好案件侦查配合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一)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员工系贸易公司在职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申请产品企划出库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产品私自占有并对外售卖,所得归个人所有,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特征。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涉案员工侵占公司产品价值及转嫁的物流费用已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三)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涉案员工系利用申请产品企划出库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而非单纯秘密窃取,依法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将侵占所得款项归个人所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已实施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完整构成要件。
四、浩信刑事辩护团队介绍
我所刑事辩护团队由多名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组成,部分成员拥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
方培栋律师,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在检察机关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企沟通经验,在刑事辩护、劳动人事、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
朱春玉律师在刑事控告、企业反舞弊调查、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浩信刑事辩护团队除擅长传统刑事辩护外,还将公司法与刑法相结合,专长于处理各类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企业合规及刑事风险防范的综合性法律事务。团队始终秉持“浩然正气·信用为本”的理念,以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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