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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实务|当爱已成往事:婚恋赠与纠纷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裁判新趋势

2026-08-20

 

 

引言

恋爱期间的财产给付,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远未平息。同样是向恋人转账数十万元,有的法院判决全额返还,有的则驳回全部诉请;同样是备注“自愿赠与”,有的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有的则被视为一般赠与。这种裁判差异的背后,并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边无际,而是对“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这一法律构造的理解深度不同。

近年来,婚恋赠与纠纷呈现两个值得关注的新趋势:一是涉案金额从传统的彩礼扩展至购房款、购车款、大额转账甚至直播打赏等多元形态;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经济能力差异、恋爱时长等因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权重正在上升。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及各地法院近期裁判,从法律定性、审查逻辑与举证规则三个维度,重新审视婚恋赠与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

一、法律定性:从“附条件赠与”到“彩礼泛化”的制度演进

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一法律构造的核心在于:赠与行为生效时,双方对“缔结婚姻”这一未来事实形成了共同期待;当该期待确定无法实现时,赠与所依附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受赠人继续保有财产的法律依据随之丧失。

然而,仅靠“附解除条件”这一框架已不足以回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将彩礼的认定范围从传统习俗中的“聘礼”扩展至“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这一裁判导向标志着婚恋赠与纠纷的审理正在从“附条件赠与”的单一路径,走向“彩礼规则+附条件赠与”的双轨审查模式。

二、争议焦点一: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标准——从“金额论”到“综合判断”

(一)典型案例:姐弟恋分手,80后女子诉00后前男友返还57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提供了典型样本。80后女子罗某与00后男子陈某恋爱期间,向陈某转账及为其购车等共计花费57万余元。分手后,罗某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陈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结婚目的未能实现,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所赠与的财产。二审判决判令陈某返还罗某赠与款41万余元。

本案裁判的启示在于:法院在认定附条件赠与时,并非仅凭金额大小作出判断,而是综合考量了双方年龄差距、恋爱时长、款项用途以及分手后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二)典型案例:月薪5000男子转账141万,备注“自愿赠与”仍被判返还

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更具典型意义。月收入仅5000元的刘强,为满足女友王芳的购房、购车等婚嫁要求,通过卖房、借贷等方式持续向王芳转账共计141万余元,部分转账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后双方分手,刘强诉请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筹备结婚的关键阶段,具备鲜明的婚约财产属性。“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备注与刘强的收入水平、巨额借贷事实相悖,是其为推进婚约、满足对方要求的被动表述,并非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表示。从聊天记录可看出,王芳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刘强索要财物,致使刘强形成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赠与承诺。法院最终判令王芳返还118万余元。

本案的裁判逻辑表明:赠与人的经济能力是认定附条件赠与的重要考量因素。当赠与金额远超赠与人的合理经济承受能力时,法院倾向于推定该赠与并非单纯的情感表达,而是以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即便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也不能阻却这一推定。

(三)典型案例:“520”大额转账的定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划清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界限。案例认定,恋爱同居期间多笔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转账属于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普通赠与,而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然而,河南邓州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小丽应男友小强要求,在一天内转账四笔共计169179.42元(含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备注“自愿赠与”,转账后即被拉黑。法院认定,虽然转账含有“520”“1314”等特殊数字,但金额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判决全额返还。

两案对比揭示的裁判规则是: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消费范围”是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核心标准。小额特殊含义转账属一般赠与;大额特殊含义转账,即便含有“520”“1314”等数字,仍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三、争议焦点二:彩礼规则的适用边界——从“传统习俗”到“新型给付”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的施行,将大量此前处于灰色地带的婚恋给付纳入了彩礼的规范框架。但彩礼规则的适用并非当然覆盖所有婚恋赠与,其边界仍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购房款、购车款的彩礼定性

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李某购车,分手后主张该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法院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

广西博白县法院审理的方某诉梁某案中,恋爱期间方某累计向梁某转账45.3万元。法院认定单笔3000元以上的款项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畴,属于附条件赠与,扣除小额支出后判决返还26.8万元。该案同时适用了附条件赠与与彩礼返还的双重裁判逻辑。

(二)直播打赏的彩礼定性

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还涉及一种新型给付形态——直播打赏。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向王某直播打赏75000元,扣除平台及公司分成后,王某实际获得30000元。法院认定该打赏系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落空后应予返还。这一裁判将彩礼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金钱、实物给付扩展至数字时代的虚拟打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认定: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则认定: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此类情形下,法院支持全额返还彩礼,体现了对以婚恋为名行欺诈之实行为的否定评价。

四、举证责任分配与实务指引

婚恋赠与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履行程度。

(一)赠与人的举证责任

赠与人需承担三项举证责任:其一,婚恋目的存在的证据,如讨论婚嫁的聊天记录、双方见家长的事实、婚恋平台相识记录等;其二,财产给付事实,如转账凭证、收据等;其三,目的落空的证明,如对方明确拒绝结婚的意思表示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赠与人主张款项属于彩礼,应明确援引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作为请求权基础,而不仅仅主张“附条件赠与”。两者在法律效果上虽有重叠,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差异——彩礼返还的举证规则更为具体、明确。

(二)受赠人的抗辩路径

受赠人若主张系一般赠与,需提供反证:如赠与人明确表示“无需以结婚为前提”的承诺、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日常消费的记录、赠与发生在非婚嫁筹备阶段等。若仅以“转账系自愿”“当时是真心相爱”抗辩,不足以否定附条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款项被认定为彩礼,受赠人仍可依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主张共同生活事实、彩礼用途等因素,请求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三)诉讼时效的识别

婚恋赠与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为双方关系明确破裂、婚姻目的确定无法实现之日。若赠与人先以民间借贷起诉、后以附条件赠与主张权利,前者可构成时效中断事由。但需注意,若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间隔过久再行起诉,仍可能面临时效抗辩的风险。

结语

婚恋赠与纠纷的司法审查,正在经历从“附条件赠与”到“彩礼规则+附条件赠与”双轨并行的制度演进。对于当事人而言,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取决于给付目的、金额大小、经济能力、沟通记录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判断,而非单一的“是否备注自愿赠与”或“是否包含520数字”。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正在为这一领域的裁判提供越来越清晰的规则指引。但规则的清晰并不意味着争议的消失——每一段感情的独特性和每一笔款项的复杂性,决定了此类纠纷的司法审查仍将是个案与规则之间的持续对话。

建议恋爱双方对大额给付注明用途、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模糊不清的财产往来。当情感落幕时,这些痕迹将成为司法裁判区分情与法边界的重要依据。

本文作者:凌颖律师是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员、上海徐汇区汇邦金融商事调解中心理事及调解员、上海理工大学兼职讲师、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资深律师,拥有人力资源师和投资经理师职称。曾被评为法治新时代“先进模范”个人称号;法治新时代“十佳”民事律师; 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争议解决 ”领域及案例被授予“Remarkable”、2025年度Legalone杰出青年律师30强。执业经历:凌颖律师现为多家大中型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股权筹划、涉税争议及涉税诉讼等法税业务,对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内部合规问题有着自身独特的见解,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党员律师,凌颖律师也致力于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曾经及现为浦东新区沪东街道司法所、徐汇区田林街道司法所、徐汇区华泾司法所提供咨询和调解工作,担任黄浦区五里桥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公益咨询律师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党员律师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