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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实务 | 假离婚真躲债:从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看协议效力认定与债权人救济

2026-09-18

为规避债务,夫妻合谋“假离婚”,约定财产全归一方、债务全归另一方——这样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然而,一旦一方“假戏真做”,此前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便成为争议的导火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本文结合该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并提示债权人的救济路径。

一、案情梳理:从“假离婚”避债到对簿公堂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两人购置房产一套并购买轿车一辆,均登记在赵女士名下。2023年底,崔先生债务“爆雷”,银行催收不断。为避免房产、车辆被查封拍卖,崔先生与赵女士商定“假离婚”,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债务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离婚登记后,两人对外隐瞒离婚事实,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双方正式分居。因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诉至法院,主张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身份关系解除具有不可逆性。 离婚登记涉及身份关系,一经办理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离婚登记本身有效,婚姻关系已告解除。

第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应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独立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需审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条款时是否存在真实的合意。

第三,综合案件事实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法院从三个维度进行了审查:其一,双方离婚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对外隐瞒离婚事实,说明双方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二,崔先生彼时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双方登记“假离婚”有明确的避债动机;其三,在无证据显示崔先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债务,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常理。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在虚假意思表示下签订财产分割条款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第四,子女抚养条款效力独立认定。 与财产分割条款不同,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性和伦理性,且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原则,故认定有效。

三、法律分析:“假离婚”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

(一)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区分处理

“假离婚”案件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应区分处理。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涉及公权机关的登记行为而具有公示效力,不可回转。法释〔2025〕1号第二条已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财产分割条款则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独立判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是否有效。

(二)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要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为虚假意思表示,通常综合以下因素:(1)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相处状态,如是否仍共同居住、共同处理家庭事务;(2)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与双方实际生活状态是否明显不符;(3)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与债务、购房等关键事件是否高度吻合;(4)财产分割是否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上述因素,认定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

(三)与“可撤销”的区分

需注意区分“虚假意思表示”与“可撤销”两种情形。前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无效,无需另行主张撤销;后者则适用于一方受欺诈、胁迫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受损害方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两者的举证重点和法律后果均不同。

四、债权人的救济路径

本案中,崔先生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赵女士、债务留给自己,实质上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降低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释〔2025〕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是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无效,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夫妻之间是否有效,仍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独立判断,两者不可混同。

此外,若债务人在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内,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债权人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需注意,该罪以存在生效判决、裁定且负有执行义务为前提,若转移财产发生在裁判生效之前,则不构成拒执罪。

五、实务风险提示

(一)对试图通过“假离婚”避债的当事人

“假离婚”不存在法律上的安全操作空间。财产分割条款若被认定为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可能归于无效。需注意的是,条款无效的根据在于签订协议时双方通谋虚伪,而非事后一方拒绝复婚或出现婚外情——后者只是暴露问题的诱因,不是认定无效的要件。更严重的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能触发债权人撤销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二)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行为的,应尽早收集证据,包括离婚协议内容、财产转移时间节点、债务人偿债能力变化等,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具有对价、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安排。

结语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离婚登记一经办理,身份关系的解除便不可逆转;而财产分割条款若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则归于无效,相关财产仍属双方共有,可依法另行分割。对于试图通过“假离婚”规避债务的当事人而言,这不仅无法实现避债目的,反而可能面临财产重新分割、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乃至刑事追责的多重风险。诚信履约、依法处分财产,才是规避风险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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