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实务|浩信律师成功调解出租屋窃电纠纷案,为房东追回损失
2026-10-22
出租屋里的电表被人动了手脚,房东毫不知情,却在多年后收到供电部门一纸补缴电费及违约金的通知,金额高达97000余元。这笔「无妄之灾」究竟该由谁埋单?
近日,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张光尧律师、吴晓毅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为委托人马先生追回损失85000元,为这一困扰不少房东的难题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回顾:出租多年的房屋,竟被查出窃电
2020年10月,马先生(原告)将名下位于黄浦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被告),租期四年。然而,2026年3月,供电部门在一次用电检查中发现,该房屋存在窃电行为,随即向作为房屋产权人及供电合同相对方的马先生开具《缴费通知单》,要求其补交窃电期间电费24250元、违约费用72750元,合计97000元。马先生虽对窃电一事毫不知情,仍不得不先行垫付了上述全部费用。
马先生认为,窃电行为发生在李某租赁期间,李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及窃电行为的受益方,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马先生委托浩信律师事务所张光尧律师、吴晓毅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电费及违约金损失共计97000元。
二、全国司法实践:租客担主责,房东亦有责
窃电行为发生在出租屋内,责任究竟如何划分?纵观全国法院的裁判,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尺度。
上海: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曾刊发《出租屋遭偷电,责任谁来担?》一文,披露了一起典型判例——房东张大爷名下的房屋在出租期间被查出私开电表、私拉铜线等窃电行为,窃电发生在前租客魏先生租赁期间,且魏先生搬离后窃电行为仍持续。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表开盖窃电行为发生时正处于双方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魏先生对电表等房屋设备负有查验、保管、维护等审慎注意义务,且持续享受窃电带来的非法获益,其从未对电表异常提出异议,也未能举证证明窃电系他人所为,理应承担租期内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同时,魏先生搬离后未将电表恢复,致使窃电行为持续,对搬离之日至电力公司查处期间的损失仍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房东张大爷收回房屋后未关注电表计量情况、未能及时防止损失扩大,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租赁期间、双方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魏先生承担70%的责任。
福建:据「村居法官说案例」披露,某店铺窃电被罚近5万元,综合考量双方权责,龙岩新罗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承租人)承担70%的违约使用电费,老魏(房东)自行承担30%。案件判决生效后,林某已履行完毕。
河南:洛阳一居民将房屋出租后被查出窃电,与供电公司对簿公堂。法院遵循「认户不认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电表登记的户主(房东)作为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须先行向供电企业承担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房东垫付后可再向实际窃电的租客追偿。
多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三条:其一,窃电导致的补缴电费损失,遵循「受益原则」,由实际用电受益的承租人承担;其二,租客对电表等设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不能对窃电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时,应就「未实施窃电」承担举证责任;其三,房东疏于管理房屋、未及时核验收房状态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若房东能证明交付房屋时间早于窃电发生时间、电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则房东无实施窃电的动机,对窃电行为不具有过错,可不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三、本案结果:调解结案,房东追回8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马先生电费及违约金85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从诉请的97000元到调解确定的85000元,委托人马先生的大部分损失(约88%)得以挽回,超过一般司法裁判挽回的损失。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承租人对窃电行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也兼顾了房东在房屋长期出租过程中疏于管理的现实,与全国法院「租客担主责、房东担次责」的裁判思路一脉相承。
四、律师提示:出租房屋,房东租客都该留个心眼
承办律师结合本案及全国司法实践,作出如下提示:
对房东而言,房屋出租期间应定期关注房屋使用情况,尤其在收房交接时,务必对水电煤使用情况、电表计量、房屋及附属设施损耗进行必要核验,留存交接记录。一旦发现电费异常,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反映并固定证据,避免因疏于管理而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对租客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合法合规用电,不得擅自拆装、改装电表等设施。如发现电费计算不合理或电表异常,应及时查验,非自身原因或无法查明时,应及时联系房东或电力公司,切勿因小失大。
窃电行为不仅侵占国家电力资源、给周边居民带来安全隐患,数额较大的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安全规范的用电环境,需要房东与租客共同营造。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光尧律师,工商管理硕士,现担任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光尧律师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等资格,曾在国内知名保险公司从事十余年的财税管理工作,一线财税管理及税务稽查应对的实战经验丰富,拥有法律、财税、经济等多重专业知识背景及行业经验,具备复合型法律专业素养,能够结合法律、财务、税务等因素,综合处理复杂性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财、税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领域,张光尧律师精于处理各类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基于对商业纠纷本质的深刻理解,其在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多家A股上市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张光尧律师致力于运用其综合的专业能力,为企业客户提供“非诉与诉讼并重”的全方位、高价值法律解决方案。
吴晓毅律师,专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及商事调解,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持有英语专业八级(TEM8)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吴律师曾供职于东方国际集团下属外贸公司,拥有十多年对外贸易实务经验,精通贸易磋商、进出口风险管控及“工贸一体”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并具备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执业中始终秉承勤勉尽责、追求公平正义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多元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