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而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在我国,虽然建筑市场近年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因市场并不成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纠纷丛生,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是整个社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发包人资不抵债、遭遇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证承包人利益,更是重中之重。
2017年底,第一次接触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在对该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判例研究之后,其实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聊一聊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尤其是对起算时间的认定。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直到前不久终于收到该案的胜诉判决,让我终于找到一个契机来说一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将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出发,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判例,希望能在总结自己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为遇到同类问题的建筑企业行使自身权利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2014年3月,L建设集团公司与H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L公司承建H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二期项目,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工程中标价为7809万元。
2014年8月,L公司与H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施工范围内工程预算价格进行核对,最终确定合同总价为6575万元。合同签订后,L公司组建施工人员如约进行了施工义务,但因H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如期向L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6年8、9月间,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结算的情况下,因H公司始终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L公司从案涉项目退场,但所建工程已符合交付条件。
2017年2月26日,因H公司负债累累,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对H公司的破产清算。
2017年7月21日,H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该申报通知书后,L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制作《破产债权申报书》申报债权,并主张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7年10月,L公司发现H公司用以房抵账方式向L公司施工人员给付的2000余万元等值房屋,在抵账行为发生之前均已被法院查封,拿到房屋的施工人员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为保障自身权益,L公司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支付欠付的所有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正如上文提及的,因为是第一次接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我首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是这么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因考虑到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得知2016年10月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以看出,不论是从约定的竣工日期还是转移占有使用的日期起算,均已经超过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此时,研究司法判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经过检索,我发现有几个与我们的案件相当类似的案件,且裁判结果对我们非常有利。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004号案件中认为:“本案中建八局因泰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并撤出施工现场,案涉工程并未竣工,讼争工程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因而不能从竣工之日起算中建八局享有的优先权行使期限。鉴于双方对中建八局已完工程造价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施工人超过主张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施工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二审判决从中建八局起诉之日起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案件中认为:“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判断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一般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结合本案,我们发现,案涉工程自2016年8月L公司完成施工建设之后,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且H公司至今未与L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同时,根据H公司开庭当天(2018年8月)提供的证据:2017年5月9日制作的《项目部工程结算单》,虽该结算单并未得到L公司确认,但仍可看出,截至2017年5月9日双方仍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即使没有H公司2017年5月9日出具的单方结算单,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案件中的认定,就本案而言,因H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视为到期”。但因H公司被申请破产之时,L公司并不知情,若从此时开始起算,显然剥夺了L公司的知情权,因此,本案中L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应是L公司收到H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
可见,不论是L公司2017年8月2日提出的破产债权申报,还是2017年10月23日第一次就优先受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表明其已在六个月期限内主张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充足的准备和具体的分析之后,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中对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还是很有把握的,但有的时候事情就是这样,当我们做好万分准备,甚至已经在脑海中与对方“唇枪舌剑、大战三百回合”时,对方在法庭中却并没有对于优先受偿权进行过多辩驳,不可否认,对方的认可为我们节省了说服法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却让我们觉得赢得不够精彩和振奋,这就像打王者荣耀一样,我方装备精良、一路打的对方毫无还手之力,正待攻破水晶享受最终胜利的时候,对方却忽然点了“投降”按钮,瞬间100%的雀跃可能就只剩下一半。当然啦,作为一名律师,让当事人开心当然是最重要的啦,过程不论是“跌宕起伏”、还是“平淡无奇”,我们自己感受就好。
当然,虽然这个案件赢得比较顺利,但也让我更加清楚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只要做了充分准备,就可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同时,也提醒广大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在分析案件时,一定要注重对类似案例的检索和分析,那里一定会有你想要的答案。
好了,今天就写到这里了,谨以此文介绍一下我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缘起”,想更深入的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就只能等下回分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