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美国的监管机构调查我的一个中国客户投资业务违规,而先后因违规被罚的还有摩根士丹利、渣打银行等。有人或许认为,美国在刻意针对谁,可能还举出类似事件,比如美国劳工协会来中国调查富士康是否为血汗工厂,工商银行收购的美国东亚银行被全美亚裔联合会威胁因“种族歧视”要调查……
但其实,美国人顽固的不是观念而是规则,在规则面前哪里人都一样。
我的客户在美国的投资交易中,因为先后几次违反规则的行为,在被警告无效之后,监管机构一纸“通知”发来,告知客户,正在考虑起诉他,如果他愿意,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一份解释,并附上任何证词、交易记录、分析图表等所有一切支持他的观点的证据。美国监管部门对“解释”的要求十分详细:在限定时限内提交的解释不得超过20页、在8.5*11英寸的纸张上以双倍行间距打印;“解释”中任何涉及到的个人对事实的陈述,该个人都必须对其证词的真实性宣誓等。
5年前,东亚银行的董事长李国宝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美国证监会罚款800万美元。李身为道琼斯的董事,提前获知道琼斯即将被收购。巧合的是,在消息公布之前,李的好友买入了道琼斯的股票、并在消息公布后获利卖出。就此事,美国证监会获知,李在时间敏感期间与这一朋友乘同一班飞机(当然不仅于此),因此向李发送了一样的通知。
大部分的国人碰到这样的事,一般会以为“坦白从宽”、“认错态度”是救命稻草。可在美国,这是错的。美国的法律规则证明,倘如此,我们会死的更难看。
研究李国宝案等案件,就会发现原本振振有词的当事人最后都与监管机构和解认罚了事。这不是因为花不起律师费,而是他很可能“解释”不过。李国宝案和我客户的案件,都面临与美国法律里“威尔斯通知”相似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如果让你解释,意味着美国监管机构已调取了涉案的所有证据、进行了所有必要的调查,如果起诉,监管机构胜率很高。这些监管机构并非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在诉讼中,他们和被诉一方完全平等,想赢官司都要讲法律靠证据。
所以可想而知,此“解释”得有多么困难,你需要把握这个最后的机会提交你的观点和完整的证据,以让监管机构明白——虽然有了证据,但他想打的官司一定会输!在客户的案件中,客户被告知,直接承认错误和想罚款了事,只能给监管机构以更充分的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而当客户转向正确的“解释”方向的时候,却发现真的困难重重。为了证明交易虽然违规但没有获利,客户不单要翻遍历年的、在中美两个市场的交易记录,更要再聘请一家知名的审计机构出具分析报告。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证据规则里非常重视的“原件或复印件”变得有些无足轻重。首先在于,当对方尊重法律的时候,你也变得谨慎和诚实起来;即便你拿出一份原本可能不存在的证据,但是,面对监管机构里比你认真和专业更多的律师,你将无法承受后续的任何问题。除非你能够主观的罗织整个事件的原貌,否则一两样原件或复印件起不了根本作用。
再看一下工商银行的麻烦,全美亚裔联合会认为工行控股的美国东亚银行在雇佣、发放个人贷款和中小额商业贷款等问题上存在对少数族裔的歧视。面对如此诘问,工行有我们惯常的“态度”——我们没有歧视,我们正在准备回应你们的要求……但其实美国律师建议“工行应该拿出数据来说话,把东亚银行的信贷记录和其他支持性文件拿出来,和其他美国大银行做比较。”。
李国宝案和渣打银行案最终的解决都有高额的和解性的罚款。这种罚款数额在国内几乎不会见到,因而在谈判之初也很容易让人觉得美国政府在针对谁。
但你只有经历了才知道,在“威尔斯通知”的规则之下,你恨不得提出和解。若然真的打起官司,美国法律规定的惩罚一定是你无法承受的。李国宝案,如果他打不赢这场官司,不单可能需要支付三倍于获利数额的罚款,更可能无法再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在规则面前,武断地说美国针对哪国或哪个企业没有意义,即便是针对,他们一定也经过了一定的、我们可以知道的程序。
而除了对规则的“刻板”遵守,我们还得看到美国法律的灵活一面。相比汇丰渣打,我的客户其实默默无闻,所以美国的监管机构并没有上来就提出要处罚要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已警告过两次;但对于那两家大银行,监管机构相信其谙熟美国法律,因此看起来是一犯即罚。在惩罚之后,监管机构方才看你的“态度”—— 今年渣打银行涉嫌洗钱案中,渣打和解条款还包括:首先,渣打需设立一个直接向金融局汇报的监控者,以评估纽约州分行对洗黑钱风险的监控情况并执行适当的修正措施,为期至少两年;其次,金融局也将向渣打派驻审查官员,并且,渣打总部需在纽约州分行永久委派人员负责监督和审计其任何境外洗黑钱活动的尽职调查和监察。
从法律意义上说,除非你不和美国有任何关系,否则美国是遵守规则者的天堂,是违反规则者的地狱。我们在媒体上看惯了美国法庭上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但若真的身处其境,那种感受一定极其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