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台湾设计风”与“大陆法律气候”之适应

 

【案情简介】

  梳着俏皮的发型,嘴巴总是带着自信的微笑,这个由汉字“人”演化成的海宝成了上海世博会吉祥物。它的创意主要设计者是来自台湾的巫永坚。巫永坚向世人展示了台湾人的“世博”情节,同时也反映了台湾设计人在大陆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其实在上海的其他设计领域,特别是在工程设计、装潢设计领域,台湾设计公司早大陆刮起了一阵台湾设计风,闯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随着影响的扩大,台湾设计企业涉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很多就是台湾企业不熟悉大陆的法律情况而导致的败诉案件,笔者就经历过这么一个案件:

  上海持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中房产)在上海青浦区开发一个住宅楼盘,并委托台湾风华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设计)进行小区的景观设计,并邀请了上海新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设计)作为合作方与持中房产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风华设计在完成方案设计之后,又直接向持中房产的副总当面提交了大部分的扩初设计图纸。之后,持中房产了解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偏高,同时又发现了新景设计没有景观设计的资质,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合同无效。而风华设计立刻提起反诉,认为合同有效,并要求持中房产支付扩初设计费用,但是证据仅仅是风华设计负责人与持中房产副总的电话录音,想藉以证明风华设计已提交了扩初设计。

  最终法院认定景观设计属于工程设计的一种,而工程设计单位必须要具备工程设计的资质。在新景设计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当然无效。对于风华设计主张的扩初设计费,由于录音证据不充分,所以难以确定风华设计已提交完成的设计量,故驳回其要求相应设计款的主张。

 

【律师感言】

  风华设计与大陆的设计公司合作是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勘察或设计……”。但是风华设计却没有重视合作方的资质问题。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资质的中方企业进行合作设计”。所以本案中,设计合同被判决无效当然无可厚非。

  那么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呢?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当然是最直接的解决之道。但是并非任何资质都容易审查确定,比如此案中的景观设计合同,没有法规明确规定是否需要资质,是否需要资质就让人难以适从。此时,不妨在与新景设计的合作协议上笼统的加上一笔:如果因新景设计缺少相应的资质而导致风华公司受到损失,新景设计对此承担完全赔付的义务。这样即使出现了本案的情况,风华公司就可以向新景设计追偿,进而弥补自己的损失。

  即使合同无效,对于风华设计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费用,持中房产还是应该予以支付,那么风华设计究竟向持中房产提交了多少图纸,就是本案的关键。而风华设计现有的证据仅仅是电话录音。为什么本案中的录音没有达到风华设计期待的法律效果呢?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的真实性,法院也难以确定是否真实,法院也不太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可以被剪辑,被修改,鉴定是不能排除此类情况。其次相关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本案中,法院未认可其证明效应也是在意料之中。

  由此可见,对于设计方,证明已完成的设计量是非常关键的。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在事前就有所作为,比如双方可以在设计合同中约定接受图纸的方式,比如委托方收到图纸后,必须签字盖章确认。或者在此基础上再行约定:在提交设计之后,通过电邮来确认收到的图纸,如委托方未对设计方的电邮回复,则视为认可。相信有这样的约定,对设计方的权利是有较大的保障的。 (注:文中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