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梅艳芳母亲之落魄——信托,到底是否可托?!

 

  随着中国国民财富在近年来的急剧积累,被海外应用数百年的信托也迅速被移植,并以爆发式的增长应用于各大商业领域,然而法律体系及国情的不同,贸然的使用,弊端也会加快显现。在当前某些信托产品面临不确定风险的同时,信托可不可托也已成为质疑。纵使是正面的事件,也被敏感的备注为负面。如本文所提到的香港歌星梅艳芳所设立的遗嘱信托,因其母多次预击破信托框架,实现私利而不能,从而最终使梅艳芳的遗愿得以遵循。而坊间却有不同启示,多以其母因信托而受迫害的负面影响居多。笔者抛砖引玉,借此事件尽可能的还原真实的信托。

  梅艳芳在华语乐坛此叱诧风云,地位无可撼动。2003年12月30日,因患宫颈癌去世,其身后遗留约现金3500万港元、名下房产遍及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地,约值过亿。

  在她离世前,其已针对半生积累的财富做好了遗嘱,并煞费苦心地设计了一套信托计划,以确保生前最重要的亲友能合理的按其规划享有这些财富。如图所示,其财富规划为四块:一、赠与好友刘培基的物业;二、为外甥及侄女设立170万教育基金;三、将其它资产约值3500万设立信托,交由汇丰国际托管,其母覃美金作为受益人按月领取7万元生活费直至去世;四、其母去世后,信托的剩余资产扣除开资后全部捐赠给佛学会。

 

  梅艳芳去世不久,其母覃美金向法院起诉,声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签订了这份遗嘱,要求法庭判令遗嘱无效,而欲直接继承全部财产,这场官司持续了10年,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梅艳芳遗嘱有效,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而终结。

  在香港娱乐圈内众所周知,其母覃美金好赌成性、挥霍无度。梅艳芳清楚的知道如果将该财产一次性给到她,很可能会挥霍易尽,晚年的生活将会很艰难,如果通过信托公司打理这些资产,并将收益按月固定方式发放是最有益于保障母亲晚年生活的。然其母亲覃美金在梅艳芳死后不久,就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欲推翻女儿设立的信托,以争夺全部遗产。因诉累加之高昂的律师费,已至破财,生活窘迫。

  试问覃美金今日落魄是谁之过?是梅艳芳生前设计的信托不周全亦是信托不可托?我想答案显而易见,这场身后人财产争夺之战,无疑展现的是人性的丑恶。同时也凸显了信托这种法律构架的坚固性,通过十年的诉讼都无法将之摧毁,仍然牢牢的遵守信托人的遗愿,是信托可托的最终体现。

  信托最早概念源于罗马法典,于13世纪在英国得以完善,奠定了现在信托的结构。在西方已是非常传统且安全的财富传承工具。中国改革开发以后,国民的财富也急剧增长,信托的概念也是随着个别名人案件进入大众视野,已经富裕起来的一代迫切的需要稳健的理财方式使他们通过艰苦奋斗积累的财富得以传承下去。离岸信托工具也越来越被国内高净值人群所了解。

  信托简单的解释是受予人生前或去世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将资产交由受托人控制所创设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已通过本国的法律此加以规范,上百年的操作,加之法域和税务的连接点,使信托稳定性高,法律保护性强,很好的做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近年来国内的信托也呈直线式的增长,但法律及国情的不同,与国外的信托相比,国内的信托在使用范围及效果上较之有很大差别。

  正如梅艳芳的信托案例可以看到,信托是透过冰冷的法律构架下呈现一种对亲人爱的传递。梅艳芳出于对母亲的爱,设计了完整的信托,但这种法律的安置无法更改人类的本性,只能抑制和防范人类对财富追逐的恶性一面。每月七万元的生活费足以让一位老人安享晚年,生活无忧。而覃美金最终以十年之诉,换走了福分,也换来了对严密法律构架下的信托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