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回放:
郜艳敏原籍河南襄城县双庙乡,多年前,《南风窗》、凤凰卫视等已曝出了她的惨烈人生。
1994年初夏,18岁的河南打工妹郜艳敏被人以介绍工作哄骗,落入两个女人贩子圈套,后被转卖、被人凌辱,再以2700元的价格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卖给了一个比她大6岁的不识字的羊倌。郜艳敏曾多次自杀、逃跑,但都没有成功,还多次受到家暴。受尽磨难后,她留下来成为该村唯一的教师。2007年,郜艳敏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此事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当她的事情2006年被广泛报道之后,戳了当地政府打击人口贩卖不力、教育投入不力等多个痛处,她被当地“维稳”,所有来采访她的媒体以及她自己都遭到了严密的监视。当央视节目组要带郜艳敏去北京做节目时,镇领导居然对村支书说:如果节目组带走了郜艳敏,就开除你的党籍。
法律分析:
一个花季的无辜女孩被强行拐卖,给其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和永久的伤痛,那么在这整个事件过程中,哪些人犯了法,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1、参与拐卖、转卖的人贩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该二名人贩子虚构招工事实,采取诱骗手段,将受害人拐卖,以赚取非法利益,完全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由于女儿失踪,造成受害人母亲双目失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
2、受害人丈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夫当年以2700元的价格收买受害人作妻子,明知受害人是被拐卖来的,而且不同意结婚,仍然出钱购买,即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由于其夫有对其强奸、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行为,又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其夫家人参与帮助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构成犯罪共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判处。
3、相关公职人员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这里法条强调的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求救或举报,而不有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上本罪。公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打拐办以当地村委人员,吃食人民税赋,负有保护一方平安之职责。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无法求救或举报,而这些公职人员往往采取不诉不理的态度,听之任之。尤其是当地无视受害人的处境,是典型的不作为。特别是当此事曝光后,当地领导对受害人“维稳”,对新闻媒体监视,其行为已不仅仅是“渎职”,已是主动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新闻采访自由。所以,对相关公职人员应予追究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公诉案件,并非自诉案件,即使受害人后来迫于社会压力,与其夫生儿育女,但其被拐卖的事实不容否认,其与夫结婚完全是违背真实意愿的。当初,受害人失踪,其家人有报案,警方有过备案。而且,在2006年被曝光后,当事人都有陈述被强奸、被拘禁的事实,而此时,并没有过追诉时效。所以,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追究相关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事今天被再度提及,而受害人不愿作任何回应,本身就是对屈辱往事的憎恨,也是对相关机关不作为的失望。如果仅仅因为受害人的沉默和既成事实,从而确定犯罪行为的合法性,岂不是荒唐之极?岂不是变相怂恿有恶意的人大胆犯罪?这样,只会让违法犯罪者更加有恃无恐。
法律的正义在于,无论何时,都要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给受害者以应有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