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诉讼保全能够避免强制平仓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活跃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在红火的股市中,大量股民往往选择以多种融资方式买入股票,以期利用杠杆资本效应,放大盈利。但由于股市波动较大,为了确保所出借的资金安全,出借方往往根据利率高低,设置强制平仓的警戒线,一旦股票账户内的金额随价格波动触及警戒线,往往就会根据合约由系统强行平仓卖空以保全所出借的本金安全。可是事情往往是前一刻下跌幅度达到平仓,后一刻钟又一指长阳,只可惜借款人已经本金殆尽,只能不断假设:唉,要是没被强平,这会儿就是三倍五倍的盈利了!于是,在朋友圈大家都能发现这样的帖子:想要防止强平吗?让你老婆去诉你离婚,让法院查封股票账户!

  那么,这样做真的有效吗?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诉讼保全究竟能否有效避免强制平仓呢?

  诉讼保全通常是由原告在诉讼中提起申请,由法院对被告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防止财产转移流失的措施,诉讼保全的前提是被告名下的财产。那么融资借来的钱是否就是借款人名下的财产呢?

  当借款人向证券公司和有资质的信托公司等融资买入股票时,根据协议,这部分借款和借款人本身的本金都会暂时按照信托财产性质开户在证券或信托公司名下,证券或信托公司按照不同客户设置伞形证券账户给客户不同密码用于交易。尽管由于大陆法系并不承认双重所有权,所谓信托股票财产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这种信托财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信托法》我们另文讨论),但是在其有效性经合法机关撤销前,至少在法律名义上,这部分股票账户是证券或者信托公司所有,并不属于借款人个人,与其个人证券账户也是独立的,显然,对于证券或信托公司名下的账户财产,是不可能由法院通过对借款人账户保全来冻结的,也就不可能避免强制平仓。

  但在实践中,更多的股民往往是通过各类配资公司,以P2P形式作借款,然后按照配资公司的要求,以指定自然人的名义开立专门股票账户用于融资购入股票的专门交易,区别于借款人个人的股票账户,也不属于配资公司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对开立账户的自然人提起诉讼,然后针对自己掌握的账户信息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理论上还是可以达到查封冻结的效果,从而避免被系统强制平仓。但是一旦冻结账户就不能进行任何交易,虽避免强平,也不能适时完成盈利抛售。

  由于股市客观情况的变化,证监会新近对全体配资公司进行整顿,目前无资质或不符合要求的融资已经逐步被清理,难以为继。无论如何,我们应当认识到,通过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机制来达到盈利避险的私利目的,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