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关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用工问题简析


关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用工问题简析

 

  一、关键点简析

  1、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直接招聘员工;

  2、中国公民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发生用工纠纷怎么办?

  由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办事处和中国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按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

  3、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应如何规范用工?

  外国公司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样,外国公司委托的外事服务单位也就直接和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也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2、《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