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浩信观点 |揭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神秘面纱

导言:公司应该由谁控制?

公司的控制权就像是行船的船舵,谁能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谁就能掌握船舶的航向;与此同时,公司的控制权代表着权力、金钱、声望和荣誉,控制权的运作将深深影响公司的命运和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那么,如此重要的公司控制权应该由谁来掌握呢?

很多人认为,股东是公司设立者和出资人,同时也是公司经营成果及经营风险的最终享有者和承担者,由股东来控制公司理所当然。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财务投资者市场的蓬勃发展,股东并不真正关心公司如何经营,而只关心自己投资的收益回报,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会跟随资本的嗅觉不断地变换投资流向,公司股东变得急剧不稳定,由庞大的股东会及无心经营公司且极不稳定的股东来控制公司,变得根本无法操作。于是,在公司治理理论上,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朝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换。然而,全然由董事会来控制并非十全十美。一方面,如果让董事会来控制公司,那么由谁来监督董事会即成为难题。在理论上,董事会之外还有个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监督往往停留在外部,无法很好履职。除此之外,股东大会一年只召开一次,其权力几乎是象征性的,无法常规化的监督董事会。另一方面,在选任董事成员时,大股东能够凭借表决权优势从而轻易的控制董事人选,董事会沦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一种工具,董事会控制公司,实则就是大股东控制公司,这样一来,公司的独立运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就无从谈起。

阿里公司的控制权既不完全掌控在董事会手中,也不完全掌控在股东会手中,而是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产生一种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合伙人有其独立的章程地位,并不受制于股东会,通过章程的安排,阿里合伙人又能牢牢控制董事会,为董事会源源不断地输送精良人才,从而不仅在运作层面,而且在价值理念层面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下面我们就来探秘阿里合伙人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看其如何变革公司治理模式?如何突破股东会或董事会控制的困局?


一、 让阿里合伙人控制董事会,进而掌控整个“阿里帝国”的运作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掌握在董事会手里,阿里也不例外。依据阿里《章程》及《章程细则》,阿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权力枢纽,在公司治理中享有极其崇高的地位:

董事会有权审批在进行制度设立或登记公司时所产生的所有开销以及行使阿里巴巴的所有权力。董事会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不时管理公司事务;不定期或是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设立任何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或代理机构、或是不定期任命任何人(不管是否是董事)担任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行政管理所需的公司职务。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不应使董事会在该决议未通过前的任何先前有效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董事会位高权重,历来是公司控制权的“兵家必争之地”,换句话说,谁能掌控董事会,谁就能掌控整个阿里巴巴。阿里在制度设计上杜绝了传统的由股东大会或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模式,而是非常智慧地将董事会的控制权特别是董事的提名权移到了阿里合伙人手中。

阿里《章程细则》第90条第1款中对于董事提名是这样规定的:

只要满足合伙条件,合伙企业就有权提名不超过相应人数的董事,该人数应是为确保合伙企业提名或委任的董事构成董事会董事总数中的简单多数而参加董事选举的人数;且此类提名的董事人选指派到各董事组別中的人数应尽可能相等。

为了进一步巩固对阿里董事会的控制,阿里合伙人还与最大的两位股东——软银、雅虎签订协议,规定软银和雅虎在选任董事的投票事宜上,必须与阿里合伙人的提名保持一致(软银占29.11%;雅虎占14.95%)。两大股东的持股数加上阿里合伙人自身所有的股权份额,使得阿里合伙人在选任董事的事项上,共计拥有一半以上的投票权,从而保证非阿里合伙人推选的董事人选,要想获选,也要得到阿里合伙人的认可。

在合伙人提名之股东未被选中或董事席位出现空缺时,《章程细则》第91条作出如下规定:

如果某位提名的董事人选未被股东选中,或某位董事出于任何原因停止担任董事会的成员,则有权依据第90条提名或委任适当之人的相关方(不管该方是否实际提名或委任适当之人)有权委任其他人担任空缺席位类别的临时董事,直至本公司的下次年度股东大会。

由上可知,在股东会未通过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或出现董事空缺时,无需股东会选举,合伙人即可以直接委任其他人担任董事,这就是说,在董事的选任上阿里合伙人有超越股东会的权力。

当然,如果认真检索章程,我们还会发现,合伙人提名只能由阿里合伙人自行罢免,股东会无权染指,而且阿里合伙人罢免董事的权力不受限制,就此《章程细则》第94条是这样规定的:

只要满足合伙条件,合伙企业可以免去其提名或委任的董事,无论是否有理由。

为了防止出现董事将相关权利转移给他人的现象,《章程细则》第93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其提名董事的权利,合伙企业不可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授予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可以这样说,阿里合伙人在阿里董事的选任去留之上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绝对的不容质疑的控制权,就保证了董事会能够贯彻阿里合伙人的意志,董事的行动与阿里合伙人的意愿保持高度一致。


二、 为什么要让阿里合伙人控制公司

阿里合伙人控制阿里董事会近乎独裁,阿里这样做意欲何为呢?对此,蔡崇信不无担忧地说:“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蔡崇信虽然没有把话讲透,但是却道出了真意。阿里官网关于合伙人制度的简介上有如下一段话,我们细细品读,即可发现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真实用意。

合伙人作为合作伙伴的主要职责是体现和促进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我们希望合伙人在我们组织内部以及外部的客户、业务伙伴和互联网经济里的其他参与者中成为我们使命,愿景和价值的传播者。

一言以蔽之,阿里合伙人要成为公司

使命、愿景和价值

的传播者,由阿里合伙人来控制公司,就是要让恰当、良好的使命、愿景和价值来控制公司。我们不禁要问,哪些人可堪此“理念传播者”的大任呢?“理念传播者”,至少要具备以下要素:与公司的创始团队理念相契、对公司衷心耿耿耿,并且有大家公认的能力和水准。

为此,我们进一步检索了,阿里合伙人的任职条件。果如我们所料,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当选阿里合伙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个人品德,诚实守信

(2)对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或有重要关系的公司持续提供服务不少于五年

(3)对阿里巴巴集团有过贡献,并认同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合伙人的标准其实是好定的,难就难在有什么方法能将这些观念相契、忠诚可靠、能力过硬的人遴选出来,使其成为阿里合伙人呢?

为此,阿里设置了合伙人委员会制度。合伙人委员会由包括连续合伙人在内的至少5名合伙人组成,负责管理合伙人选举以及为所有管理层成员分配年度奖金池等事宜。合伙人委员会成员每三年选举一次,每次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而委员会中的连续合伙人无需选举,可连续任职,直至其不再担任合伙人,或是由于疾病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履行合伙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代替连续合伙人的成员由退出的连续合伙人指定,或者视情况由剩余的连续合伙人指定。

阿里的合伙人人选要由合伙人委员会最终确定。阿里巴巴每年都会选举一次新的合伙人,候选人由现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出或者由合伙人委员会直接提出。所有的提名候选人都要经过合伙人委员会审查,再确定是否将提名候选人推荐到合伙人大会上进行选举。每年都要选举合伙人,保证了新鲜血液源源不断地注入到合伙人的机体,使其永葆活力。

细究起来,让合伙人委员会把关合伙人人选还是不够的,因为人心总有不确定信的一面,最智慧的人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于是阿里想到了 “真金火炼”的道理,即为候选人设置了三年的考察期,三年考察期后,还需要获得75%现任合伙人的支持才可最终当选。

人心难料,不仅要在进口上层层把关,而且还要保证出口的通畅,保证合伙人及时更新,并且淘汰那些害群之马,避免合伙人分裂。阿里合伙人的退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a. 除连续合伙人外,所有合伙人均须在60岁或终止其工作后退出合伙人。而退休后的合伙人可由合伙人委员会指定为光荣合伙人(honorably retired partners)。光荣合伙人虽不再参与公司管理事宜,但有权从年度奖金池中分配奖金。

此举解决了合伙人退出后的收益保障问题,能够让“前浪”放心退出,给“后浪”腾出进步的空间, “后浪”以缓慢的速度持续进入,“前浪”则和缓均匀地退出,“后浪”在合伙群体中实现了观念的濡化,薪火相传、久久不熄,由此,最终实现了企业领导权的有序更迭,避免了断层和代际更迭的不确定性风险。

b. 在现任合伙人中,如果有成员出现违背合伙协议的行为,包括未能积极履行公司使命和愿景的,以及存在欺诈、严重不当或严重过失行为的,都可以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多数投票将任何合伙人免职。

一视同仁的惩戒机制是维护企业内部的公平环境,保证团队内部纯洁性、稳定性的必要手段。


我们还看到,阿里合伙人绝对控制董事会,但是阿里合伙人制度本身的运作恰恰是反独裁的。阿里合伙人奉行的是集体决策原则,遵守“一人一票”的平等决策机制。这种设计能够最大限度的聚合合伙人的群体智慧。纵然连续合伙人在整个合伙人组织中拥有极大的影响力,但也会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制约,从而避免企业内部出现“关键人风险”。


三、 将合伙人制度置于不容变更的地位

马云曾说过:制度比人更可靠。充满魅力的创始人会离开公司,产品和服务也会不断地更新和淘汰,公司得以长久发展的关键不是依靠某一位领导人或一项产品,而是需要一个优秀稳定的制度,一个能够让公司不断进步,不断保持市场适应力的优秀制度。

阿里的智慧不仅在于找到了精良的合伙人制度,而且还将如此精良的制度置于一种不容变更的地位,以确保企业基业长青。阿里到底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首先,阿里合伙人的权利并非来自股东会,而是在公司章程中得以直接确立。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具有约束力,在章程中确立合伙人控制董事会,其实将之放在一个不容以股东会多数决否定的独立地位。

其次,章程修改难上加难。阿里巴巴章程规定,公司所表决的特别协议需经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而对于章程大纲或细则中关于合伙人之事项的条款进行修订,则需95%的股东同意。只要章程无法修改,合伙人控制董事会就固若金汤。

再次,合伙人自身也难以改变合伙人制度的运作。根据章程规定,对阿里合伙人制度中的宗旨、合伙人权利、新合伙人入伙的资格条件、提名和程序、合伙人的强制退休、免职、合伙权益的转让以及《合伙协议》的任何其他的修订、修改或补充,都需要合伙人提名和任命之外的独立董事的批准。这就意味着,合伙人如想修改合伙人制度也并非轻而易举,它要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批准。


四、 启示

1.将公司的控制权交付于那些对公司忠诚、有治理能力、观念相契的内部人手中,方能确保公司基业长青。

2.控制公司的人不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应该是观念上的共同体,通过群体的长期一贯的观念濡化,可以实现此目标。

3.为了让适合人控制公司,就要设置恰当的公司控制人的遴选制度,这种遴选制度的设计要遵循理念、忠诚、能力三大标准,及“大家公认”、“真金火炼”的两大程序。

4.要有强制退出机制,及时淘汰那些不合格的公司控制人,保持公司控制人的纯洁性。

5.要及时补充新鲜的血液,新人慢慢进入、老人慢慢退出,避免代际更迭的风险。

6.成为合伙人(公司控制人)是一种荣誉,该制度的运作,能发挥最大限度的激励功能。

7.不仅要设计好的制度,而且要将好的制度置于一种不容变更的地位,使其能够长久地运作下去。


信息来源:

1. HKEX news披露易:

https://www.hkexnews.hk/index_c.htm?&WT.mc_id=Focus-HKEX-News_c&&WT.mc_id=Focus-HKEX-News_c

2.阿里巴巴集团官网:https://www.alibabagroup.com/cn/news/library

3.新浪财经: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

4.《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蔡崇信

5.马云向阿里巴巴的客户、员工和股东的公开信——教师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