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浩信观点|律师的《民法典》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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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性及难点

  我粗看了一遍《民法典》,深感学习《民法典》的紧迫性,一是因为《民法典》确实难学,二是因为《民法典》实在是太重要了,它规范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学好《民法典》,律师、法官将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寸步难行。

  相较于法官,律师全面、透彻地学好《民法典》可能更为紧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现在立案的任何一个案件,有可能就要在二审时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则,所以我们在立案前就要思考《民法典》,思考新旧法律的衔接。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哪怕《民法典》现在尚未生效,《民法典》的规则已经实实在在地摆在那里了,任何具备理性的法官都不敢公然违背《民法典》进行判决。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思考:如果我现在不按《民法典》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将来改判了怎么办?所以,我们律师在办案时,应该光明正大地引用《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去说服法官。

  至于如何用未生效的《民法典》来说服法官,我们团队准备做一些切切实实的尝试。我们在7月13日将有一个保理合同案件,8月4日将有一个合伙兼委托理财的案件,这两个案件争议都很大,鉴于《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设置了保理合同及合伙合同,这就解决了很多问题,我们将尝试用未生效的《民法典》去引领法官裁判。

  说到学习以及适用《民法典》,有人要问,这个难道还有难度吗?我可以切切实实地告诉大家,确实是有难度的。那么,到底难在哪里呢?难就难在《民法典》的体系性和抽象性上。

  林林总总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由《民法典》来统领,由此,《民法典》必须具备高度的抽象性(将林林总总的民事法律行为抽象化、类型化)和体系性(将抽象化、类型化的规则,按照一定逻辑予以体系化,编造一张规范社会生活的“无缝之网”),而没有受过法律专门训练的人,不具备这种抽象性思维、体系性思维,很难精确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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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化及体系思维

  先讲《民法典》的体系化,《民法典》的体系化给我们适用和理解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原先碰到合同案件,你只要找《合同法》中的规则即可,而现在,仅仅依据《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则,往往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你可能还要寻找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用以支撑。

  比如,要想认定合同无效,即使你查遍合同编通则也找不到可适用的规则,于是乎你要去总则中找,合同无效并非适用合同编规则而是要适用总则中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这比原先直接适用合同法要烦琐多了。所以,你只有把整部《民法典》前后左右翻烂、翻透,在头脑里构建起体系化的规范体系,才能恰当地适用法律。

  又如,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了代理,并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与此同时,还在合同编中专设委托合同,很多人就要问了,委托代理难道不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吗?不是能被委托合同涵盖吗?怎么委托合同的下位概念的委托代理又出现了总则中呢?这个体系不是很混乱吗?其实非也。总则中的委托代理严格意义上讲应为意定代理,而这种意定代理虽然往往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却也可基于雇佣等关系合同产生。所以,意定代理是无法被委托合同所全部涵盖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般委托和委托代理的区别,前者是接受委托方指示而行为,后者则是基于特定授权为被代理人利益而独立行为。当然,基于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的交缠性,委托代理所适用的规则,要一并适用总则代理与合同编中委托合同的规则。这是我所想到的《民法典》体系化适用的典例。

  再如,很多法官喜欢用抽象的法律原则判案。有这样一个案件,甲将自有资金5000万元委托给乙进行炒股,双方约定收益双方均享,但是本金部分的损失要由乙来承担。我就发现很多法院的判决,认定这种本金兜底条款是无效的,理由是违背了公平原则。如果我们具备体系化思维恐怕就不会得出如此恣意的结论。《民法典》总则的基本规定部分虽然确立了公平原则(第六条),但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就是无效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民法典》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显然没有将此类情形列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仅将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列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就是说,《民法典》总则基本规定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已经落实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具体规则,有具体规则当然就不能直接适用原则,这就是体系化思维。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构成显失公平,前提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个案件显然不符合这些预设,因而无法构成显失公平,该合同条款无法撤销,遑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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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抽象化及类比思维

  再来讲《民法典》的抽象化。民法典是非常抽象的,其抽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抽象;二是,语词的抽象。概念的抽象我就不讲了,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物权?什么是浮动抵押?什么是保理合同等等?这些概念,我们往往通过定义和构成要件来对其进行解析的。语词的抽象则是另一个层面的抽象,是指那些看上去一目了然的词语,但你却永远无法下一个确切定义。比如前面讲到的公平,以及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三四条)等等。对于这些无法定义的抽象语词,我们往往要借助一些事例将它精确化、客观化。

  我们来回顾一下在第二部分讲到的关于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委托自然人理财中本金兜底条款无效的案件,对于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可以运用前面讲到过的体系思维来解决,同样也可以运用类比思维来解决。

  如果考虑使用类比思维来解决,我们就要找到恰当的参照事例。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委托机构理财承诺保底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无一例外地会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是认定无效的理由一般都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存在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吗?显然没有。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和机构的委托理财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无法参照机构委托理财的案例。

  那么,很多人会问,我也觉得这样保底是不公平的,难道这样的条款还能有效?且慢,你此时认为不公平仅仅是朦朦胧胧的感觉,如果你的思考跟随感觉走,这可是法律人的大忌。为此,你还需找到恰当的事例来修正或坚定你的感觉,使你的感觉能够扎根于一定的客观化基础之上。

  我们展开一下想象,兜底无非是一种负担行为,这个就类似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加入他人的债务等行为,而为他人提供担保、加入他人的债务这种纯粹负担的行为,只要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为何唯独自然人间委托理财本金兜底的行为会存在效力瑕疵呢?进一步讲,这种本金兜底的行为也不是纯粹的负担行为,这种兜底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均分,纯粹负担的行为一般都有效,而这种以兜底为条件获取收益均分的行为怎么可能是有效力瑕疵的呢?这样一对比你或许能豁然开朗,也能更清晰地认识《民法典》中的公平到底是何意?

  我还想讲讲对《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讲到公序良俗,我还想让大家来回顾一下数年前发生的泸州遗赠案,这个案件几年前我在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中,也提到过。

  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在去世前立下一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与其同居并曾在其生病时对其照料的情妇乙,该遗嘱已得到公证。甲去世后,甲的妻子丙占有了甲的所有财产,乙要求甲的妻子丙向其交付相应财产,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遗赠虽系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是甲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法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为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乙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样认定本案的遗赠行为无效,为此维持原判。

  实际上,遗赠这一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关键是看你处在什么立场来看问题。如果站在妻子的立场,老公保养情妇已不能容忍,而且还要把个人所有的财产都送给情妇,这更令人无法容忍,这个行为显然有悖公序良俗。而如果站在丈夫的立场看问题,财产是其个人的财产,他将自己财产送给对他有情有义的情人,完全合情合理,怎么会有悖公序良俗呢?

  这个案件在当时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争议非常大。事实上,如果我们如果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这个案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请大家先来设想如下几种情形:

(1)把财产送给国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没有,而且你还可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

(2)把财产送给陌生人有无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没有,因为这是你对你的财产,享有处分的自由;

(3)把财产送给偷你财物的小偷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没有,以德报怨不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嘛!

  这样一类比,结果显而易见!既然把财产送给国家,送给素不相识的人,乃至偷你东西的小偷,都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将财产送给对自己有情有义的情妇,怎么反倒有悖公序良俗了呢?所以说,通过类比推理,本案的结论应该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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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几点意见

  有人问我,《民法典》出来了,除了读法条外,我该读什么书好?其实,最好的书也就是《民法典》本身,我们要带着感情、感觉以及感悟去阅读《民法典》,在心无旁骛地阅读中,你会感悟到《民法典》本身的博大精深以及磅礴体系的严谨之美。当然,如果你如能对照原先的法律进行参照比较阅读,你定会发现其中的变化,你会自然而然地思考,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到底基于何种考量?除此之外,你在阅读中,你还会发现《民法典》的问题之所在,这些问题又引发你的进一步思考。一言以蔽之,学习《民法典》最好的方法无非是阅读它、感悟它、思考它。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培养体系思维、类比思维,这两种思维利器。我一直认为,体系思维和类比思维是学好法律的两把利器,前者事实上是成文法思维,后者则是普通法思维,我们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两者融合起来,要找出问题,发挥想象、要有严谨的逻辑结构,要在头脑中形成整部《民法典》的清晰体系。我希望大家做一张完美的关于《民法典》的思维导图,这个思维导图一定要自己做,自己做了才有效果,才能让《民法典》的体系扎根于你的大脑。除此之外,你还要储备丰富的案例、事例,这些案例、事例可以是现实中发生的,也可以是头脑中想象的,只有借助这些案例、事例,《民法典》才会变得生动活泼起来,也只有借助这些案例、事例你才能真正把握、理解《民法典》。总而言之,只有做到脑中有体系,心中有事例,你才能达致自如运用《民法典》的炉火纯青之境。

  最后,我还想提醒大家,《民法典》颁行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法律适用的难度将大大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律师间的水平乃至法官间的水平将彻底拉开,不好再滥竽充数了。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积极的一面,那就是:如果我们能认真对待、钻研《民法典》,数年后我们的办案能力将有质的提升;并且,对一些老律师而言,学习如此抽象化、体系化的《民法典》确实有点困难,所以也会带来高水平律师全面年轻化的后果,反正这是一个重大变局,大家要抓住机遇,切勿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