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信评论

2020-03-31

浩信观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探讨——公司法第16条评述

【编者按】
遵循此进路的裁判观点并不着眼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而是将《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关于越权代表的规定相结合,认为该条款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若未定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属于越权代表,只有在债权人为善意之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构成表见代表,进而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依据对债权人“善意”的评价标准,此进路之下又分为两种观点:   1、否定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此观点认为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义务审查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不应当依据债权人没有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就认定其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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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浩信观点|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性质与效力认定

【编者按】
经查明,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因此,三者之间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即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石化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山煤晋城公司为陕西石化公司向恒丰银行西安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及担保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案涉《业务合作协议》实质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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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浩信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中的“承诺函”

【编者按】
安信信托认为该承诺属于中城建公司单方允诺的民事法律行为,安信公司接受且无异议,具有法律效力,中城建公司应依据《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诺函》系中城建公司向安信公司出具的设定义务的法律文书,双方之间据此形成收益权收购法律关系。  一般保证。中城建公司认为该承诺是一般保证,其与安信公司应当是一般保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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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浩信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中的“公司对外保证”

【编者按】
其对于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权等方面的限制和分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若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据此向法定代表人追责,只要不能证明《保证合同》签约双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即应认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案涉安康公司与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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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眼中的“差额补足协议”

【编者按】
安康与仁建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安康不享有对仁建公司的债权。案涉《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差补和受让协议》)实际上是担保合同,因主债权(安康对仁建公司的债权)不存在,该协议作为从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 债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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